112年「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執行要點」實施計畫第21期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執行要點」實施計畫第21期
高雄人電影投資開放申請 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高雄市政府自100年起以「高雄人」名義挹注電影產業資金,迄今投資電影長片累計逾40部, 以「良性迴旋圈」的概念,讓投資回收的資金反覆在影視產業內循環使用。今年「高雄人」投資電影長片邁入第12年,歷年出品電影成績斐然,包括《一家子兒咕咕叫》、《咒》、《聽見歌 再唱》、《返校》、《血觀音》、《百日告別》、《女朋友‧男朋友》等,在口碑與國內外影展皆獲好評。


「高雄人」投資計畫即日起開放收件,至5月31日(三)截止,本期受理電影長片投資申請,影片內容須與本市有具體關聯性或具有足以辨識本市特色之城市意象,歡迎全台影視創作者踴躍申請,加入「高雄人」行列!



計畫摘要
一、 計畫宗旨: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與高雄市電影館共同合作,投資電影製作,以扶植電影產業並促進城市行銷。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三)18:00止,於「高雄市電影館報名系統」報名(系統將於截止日18:00整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及方式
(一)於「高雄市電影館報名系統」登錄註冊,填寫線上申請表格及上傳證明文件,並依網站指示上傳企劃書及指定附件。
(二)凡報名申請者皆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之所有規定,申請者須簽署申請同意書,並上傳至報名系統。
(三)報名繳交之所有資料、影片檔案及附件恕不歸還,請自行備份存檔。
(四)「高雄市電影館報名系統」網址:http://kfa.submission.tw/


四、    申請資格: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電影片製作業。(檢附設立登記證明)。


五、    審查小組及審查方式:
(一)電影館為審查電影製作,設審查小組成員五人至七人,由文化局及電影館各派代表,並遴聘具電影製作、發行及財務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組成之。
(二)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1.    初審:由文化局及電影館依書面資料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1)通過初審者於複審前須繳交複審問答表(複審問答表由電影館提供)。
            2.    複審:初審通過後,成立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作業,以現場簡報方式進行評審,導演或製片須親自到場簡報。
                  (1)評審重點:本市城市性格、城市意象辨識度、具商業可行性、製作團隊資歷、影片映演(行銷)計畫。
(三)企劃書內容未符前項規定或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符合者,電影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受理其申請。

 

六、 獲准投資者,應與電影館簽訂投資電影製作契約書,屆期未完成簽約者,得撤銷投資資格。


七、收回成本
(一)由電影館投資之金額採預付制,電影館投資電影製作,應與電影片製作業者及其他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分配結算本片發行或映演以及與電影計畫相關收入之全部資金,至電影上映或發行後滿五年為止。惟本片發行、映演及與電影計畫相關收入之全部資金,可先行扣除行銷費用(行銷費用上限,由電影館與電影片製作業者,雙方協調訂定),再依投資比例分配結算。
(二)前項所提之收入包含製作公司所持有因電影製作而衍生之權利素材(含電影製作之人物、造型、故事、情節、對白、劇本、音樂、音效等),及一切有關電影製作(含既有及未來之製作素材、原片素材及市場推廣素材)之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收益。


八、    帳務
電影片製作業接受電影館投資者,應依下列規定向電影館提交經電影館委任之會計師認證之財務分析報表:
(一) 電影拍畢後,應提交本片製作帳戶專戶的現金提領記錄表、場務零用金撥付明細表及日記帳冊。
(二)本片上映或發行五年內,應每年提交將本片製作過程(期間包含後製階段之各項工作),已確定將產生的各項收益及各項應支付的成本及費用金額(含尚未實際發生者),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電影館得隨時查閱為編製上述「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具備的各項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冊或總分類帳冊等資料。


九、    報告及審計帳目
電影館為控管投資之資金流向、辦理帳務稽查及確保其他法律關係,得委託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一)獲電影館投資者向電影館或電影館所委託之監督單位所提交的文件中,須包括電影製作計畫相關資料,相關表件由雙方以契約方式另訂之。
(二)獲電影館投資者依據公司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保存所有收入、支出及資產負債等完整及正確帳簿,電影館或電影館所委託之監督單位得隨時查閱之。


十、    獲投資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企劃書所載之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主要工作團隊若於簽約後有變更者,獲投資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電影館申請變更,其變更須經電影館同意。
(二)應於影片、拷貝片之片首標示「出品人:高雄人」字樣。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影館得撤銷其投資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或投資款:
   (一)申請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二)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
   (三)獲投資之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拒絕接受文化局或電影館查核者。
   (五)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可歸責於申請者原因致無法履行約。
   (六)未經電影館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七)本片未於簽約後2年內完成製作並上映者,或未經電影館同意展延期申請案者。


十二、    本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電影館解釋之。


十三、    本計畫之預算若因故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電影館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要點時,電影館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或獲補助者不得要求電影館賠償或補償。


洽詢電話:07-5511211 分機 307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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